(2014)承执裁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易娟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易娟,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张易娟。被执行人刘新华。本院在执行张易娟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辉审 判 员 米 山人民陪审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