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东亮与王启智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亮,王启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男,住所地洮北区被执行人王启智,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龙湾村三社。张东亮申请执行王启智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终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东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和解协议款25,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