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7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守俭与朱忠民、历凤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俭,朱忠民,历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74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俭,居民。被执行人朱忠民,居民。被执行人历凤玲,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守俭与被执行人朱忠民、历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朱忠民、历凤玲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前偿还原告张守俭借款本金29万元,支付利息58000元,合计348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如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未偿还本金的利息(按未偿还本金数额,以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朱忠民、历凤玲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张守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忠民、历凤玲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朱忠民、历凤玲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历凤玲名下房产二处;查询被执行人朱忠民、历凤玲工商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历凤玲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历凤玲名下房产租金,因租赁合同未到期暂无法扣划房屋租金。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张守俭与朱忠民、历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沛执字第27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思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