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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惠娟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旧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娟,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旧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12号原告:叶惠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旧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叶惠娟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旧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娟撤回起诉。原告在本案立案后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的受理费为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再减半收取即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6222.9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夏涵冰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昭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