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凯创电子五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凯创电子五金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86号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和平工业区富联工业园二区三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林真。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凯创电子五金商店,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358省道,。经营者黄海兰,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讯速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凯创五金店电子五金商店(下称长安凯创五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张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18日,被告以“东莞市长安凯创电子五金商店”的名义与一讯速公司签订《一讯通信线缆经销合同书》,约定一讯速公司授权长安凯创五金店为东莞市长安镇“ESP一讯”品牌电线电缆产品经销商,一讯速公司向被告供货,交易方式为:长安凯创五金店向一讯速公司订货,一讯速公司依长安凯创五金店采购要求向其送货,双方采取现金结算方式。2009年10月17日,长安凯创五金店向一讯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长安凯创五金店仍欠一讯速公司货款15,000元,并将相关送货单据全部收走。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迄今,长安凯创五金店仍拖欠一讯速公司货款15,000元。长安凯创五金店占用一讯速公司资金,应依法计付逾期占款利息。上述货款,长安凯创五金店一直未支付,故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长安凯创五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海兰。一讯速公司与长安凯创五金店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一讯通信线缆经销合同书》,约定长安凯创五金店为一讯速公司的经销商。一讯速公司、长安凯创五金店在合同签约处签字盖章。后一讯速公司向长安凯创五金店供货。2009年10月17日,长安凯创五金店向一讯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15,000元,并约定此款作为铺货,于日后结算再做结算,黄海兰在欠款人处签字。庭审中,一讯速公司称该欠款属于铺货,即双方买卖关系终止后长安凯创五金店才向其结算。双方一直交易至2014年止,2015年5月13日,一讯速公司向长安凯创五金店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长安凯创五金店公司无回复,故一讯速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一讯通信线缆经销合同》、欠条、工商信息查询资料、律师函、律师函EMS快递单送达情况查询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长安凯创五金店欠一讯速公司货款15,000元,有《一讯通信线缆经销合同》和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其货款为铺货货款,即双方买卖关系终止后长安凯创五金店应向一讯速公司支付上述货款。长安凯创五金店逾期未支付货款,一讯速公司请求长安凯创五金店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出庭质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长安凯创电子五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红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红红(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