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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95号原告苏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万强强,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萍,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现诉请判令: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苏某某拿出2万块钱给李某投资入股,合作2年半-3年,分红必保200万,如果苏某某单方中途退席,只给2万”。涉案款项被告李某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李某书面材料1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的20000元款项,虽名为投资入股款,但原告不参与任何经营与管理,且被告承诺给予原告巨大经济收益,该投资入股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应为借贷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