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民初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冲与被告许壮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许壮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202民初00350号原告:刘冲,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壮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冲与被告许壮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因被告许壮生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现住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世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