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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朱少娴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427号原告:朱少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朱少娴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24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娴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3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