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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3月29日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史 瑶审 判 员  黎爱香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