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裘军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裘军华,徐慧攀,应忠良,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宁,李莉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41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525-543号。负责人:宋军。被告: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忠良。被告:裘军华。被告:徐慧攀。被告:应忠良。被告: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法定代表人:胡小宁。被告:胡小宁。被告:李莉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裘军华、徐慧攀、应忠良、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宁、李莉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飞峰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