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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赵英华犯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8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赵英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英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