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米建平与周广富、雷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38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受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本院执行的米建平与周广富、雷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广富、雷建萍应向米建平偿还欠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940元由被执行人周广富、雷建萍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周广富、雷建萍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广富、雷建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米建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