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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永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黄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被执行人黄永强,男,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潭乡证号公证书确认:被执行人黄永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借款人民币50.020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永强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本院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黄永强名下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的奥迪2995CC越野车壹辆作价人民币300880元变卖给李立明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湘潭乡证号公证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胡湘平审 判 员  沈振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