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福胜与杨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胜,杨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722号原告:张福胜,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道坊祥和花园*号楼*单元401。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刚,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胜与被告杨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福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福胜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5元。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