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虞兴、姚廷净、姚艳诉邓为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虞兴,姚廷净,姚艳,邓为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610号原告姚虞兴。原告姚廷净。原告姚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润(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奎(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为贵。委托代理人熊灿斌(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诉被告邓为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撤回对被告邓为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90.00元,由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承担。审判员 肖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