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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虞兴、姚廷净、姚艳诉邓为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虞兴,姚廷净,姚艳,邓为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610号原告姚虞兴。原告姚廷净。原告姚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润(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奎(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为贵。委托代理人熊灿斌(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诉被告邓为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撤回对被告邓为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90.00元,由原告姚虞兴、姚廷净、姚艳承担。审判员  肖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