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修珍与唐造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478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小孩要求,同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光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