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138号原告李某某,女性,汉族,1990年0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志亮,四川公生明(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常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08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敖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