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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钟林、赵雪林、李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钟林,赵雪林,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林。被执行人赵雪林。被执行人李蓉。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钟林、赵雪林、李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雪林、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潇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