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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静、汪文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静,汪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39号申请执行人:朱静,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汪文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文忠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做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