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能进与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留存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能进,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留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财保74号申请人陈能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凡,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昌林,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留存。被申请人李留存,女,汉族。申请人陈能进与被申请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留存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能进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留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149.8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云南瑞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云南瑞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原件、《股东决议》原件、《承诺书》原件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能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0149.8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