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邱伟华与李洪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华,李洪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27号原告邱伟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洪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华与被告李洪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超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文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