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徐辉与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徐辉,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93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6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1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937号仲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