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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侯月娥与被执行人景洁、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景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景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7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73600元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6400元);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元,执行费3090元。被执行人景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西安市龙台家具有限公司的房租费还没有支付,所有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支付房租费够25万元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