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白智业与雷升玉、魏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雷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4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白智业与雷升玉、魏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升玉、魏兴德应向白智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雷升玉、魏兴德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雷升玉、魏兴德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雷升玉、魏兴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白智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