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户梅英与张东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梅英,张东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矿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户梅英,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东亮,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矿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户梅英承担。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