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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凤清、董俊杰、董俊兴与崔连伟、杨红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清,董俊兴,董俊杰,崔连伟,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孙凤清,女,1965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董俊兴,男,1985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董俊杰,男,1988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崔连伟,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红军,男,44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将0.5垧土地返还给三申请人,三申请人将土地承包费16334.00元返还给了被执行人崔连伟,被执行人崔连伟也将土地承包费10500.00元返还给被执行人杨红军。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将法律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榆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