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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周艳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艳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789号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1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835961-0。法定代表人:裴海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艳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峰峰矿区。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2015年在邯郸市复兴区未承建工程项目,被告周艳明称在原告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施工,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酬,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