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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1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村民,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智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