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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赵永东、潘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赵永东,潘柱,庞志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李红波,农民。被告:赵永东,农民。被告:潘柱,农民。被告:庞志林,农民。原告李红波与被告赵永东、潘柱、庞志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柴 伶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