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8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昊哲与被执行人刘悦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昊哲,刘悦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71-1号申请执行人范昊哲。被执行人刘悦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查封刘悦一名下车牌号为冀A510**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关于该车的《质押协议》存在异议,对其进行拍卖存在一定的障碍,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悦一名下车牌号为冀A510**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