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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晓勇与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勇,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邦,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9-2号原告李晓勇,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建邦,经理。被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李建邦。被告李鑫,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勇诉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邦、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