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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324号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音古楞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巍,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江,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音古楞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任小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拒缴诉讼费的行为不符合诉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静天山绿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