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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志军与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军,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池栋梁,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钱仁宋,董事长。上诉人徐志军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志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志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缪羽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