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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炜城、徐金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炜城,徐金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580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巍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炜城。被告:徐金粉。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与被告施炜城、徐金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