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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郭琦与孙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琦,孙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郭琦,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被执行人孙号,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郭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号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号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