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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术军与被执行人纪占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军,纪占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118号申请人张术军,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涞水县涞水镇。被执行人纪占长,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涞水县。申请人张术军与被执行人纪占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涞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纪占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永阳营业所账户*****的存款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泽田��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