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春月与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月,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春月。委托代理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被告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法定代表人梁金星,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月与被告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月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春月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