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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春月与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月,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春月。委托代理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被告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法定代表人梁金星,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月与被告张建军、青县金牛镇王布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月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春月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