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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诉被告刘树鲁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刘树鲁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767号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那日苏,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该施工队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刘树鲁子,男,6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诉被告刘树鲁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负担。审判员 青 格 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