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何文华与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华,孙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772号原告何文华,男,1987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颖,男,1988年3月27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2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文华诉被告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文华于2016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何文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