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何文华与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华,孙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772号原告何文华,男,1987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颖,男,1988年3月27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2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文华诉被告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文华于2016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何文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