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立国与杜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国,杜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695号原告谭立国(公民身份号码×××),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杜喜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谭立国与杜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立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杜喜海在原告经营的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购买化肥69袋,共计化肥款9032元。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付款,逾期付款每袋化肥加收2元。被告杜喜海给原告谭立国出具欠据一份。到期后,被告杜喜海以无钱为由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9722元(化肥款9032元,预期加收6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谭立国系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的经营者,该经销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应当以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代理审判员 石 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