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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卢朋与郭树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朋,郭树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465号原告:卢朋。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树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朋诉被告郭树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朋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前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卢朋负担。审判员  李力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