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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莉与陈英、迁西县栗乡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陈英,迁西县栗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626号原告:李莉。被告:陈英。被告:迁西县栗乡公交有限公司。负责人:安东明,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喜峰路联运公司院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陈英、迁西县栗兴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莉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豆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