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富生与张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生,张富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张富生。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富军。委托代理人王永,太康县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富生诉被告张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被告张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张富生、张富军的父母共分承包地3.4亩,父亲在去世前安排张富生、张富军各耕种1.7亩,现父母去世后,二人共同承担了父母的生死养葬义务,张富军强行耕种张富生应耕种的土地0.9亩,故要求张富军返还耕地0.9亩。被告辩称,张富生没有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且土地不能继承,应驳回张富生的诉讼请求。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本院总结争执焦点为:1、张富生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张富生围绕本案争执焦点向本院提交太康县司法局毛庄司法所证明、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意见各一份,证明:1、张富生与张富军因耕种父母的承包地而发生纠纷,2、张富生已获得了父母遗留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张富军不返还0.9亩土地是侵权行为。张富军未提交证据。经对上述证据公开开庭质证,张富军对张富生提交的太康县司法局毛庄司法所证明没有异议,对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意见有异议,认为1、张富军对处理意见不知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张富军、张富生的父母。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张富军的异议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故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具有经营、管理权,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的处理意见是“因在1991年分地时,张富生、张富军兄弟二人已尽了生死养葬义务,其父母的承包地3.4亩仍由张富生、张富军二户继续承包耕种,两户各种一半,1.6亩的承包地张富军耕种北半部分0.8亩,张富生耕种南半部分0.8亩,1.8亩的承包地张富军耕种西半部分0.9亩,张富生耕种东半部分0.9亩”。该处理意见是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富生与张富军是兄弟关系,其父母张新民、王翠芝夫妇生前于1991年取得3.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两块土地,均位于太康县毛庄镇叶庄行政村广王自然村南,其中一块地1.6亩,东邻郑伟长耕地、西邻范学林耕地、南邻路、北邻村庄,另一块地1.8亩,东邻郑明星耕地、西邻赵振海耕地、南邻谢庄、北邻路。张新民、王翠芝去世后,张富生与张富军共同承担了父母的生死养葬义务,张新民、王翠芝的承包地由张富军耕种2.2亩,张富生耕种1.2亩,由此张富生与张富军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本案中,太康县毛庄镇叶庄村民委员会对张新民、王翠芝夫妇死亡后的承包地作出处理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精神。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存在一定的收益。本案中,张富军、张富生二人与张新民、王翠芝夫妇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一家庭成员,同为张新民、王翠芝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对该收益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故张富军、张富生应分别管理耕种其父母的承包地1.7亩,张富军多耕种的0.5亩应返还给张富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富军返还张富生承包地0.5亩,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赵 峰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