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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茂欣木业有限公司与莆田正和鞋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茂欣木业有限公司,莆田正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茂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罗菊华。委托代理人吴国章、陈俊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正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剑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莆田正和鞋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人民币8万元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