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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韦志强与刘泳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强,刘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韦志强。被执行人刘泳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浔民初字第4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泳志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泳志逾期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泳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泳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为62×××64账户内的存款266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庆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