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淑荷诉张大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荷,张大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50号原告张淑荷,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飞,系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力,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秀杰,系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巢励尧,系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荷诉被告张大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荷于2016年3月28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荷撤回对被告张大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淑荷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常晋美人民陪审员 郜江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