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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方元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元兵(方增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2005年9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10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2015年8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元兵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娜、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武某、王某1、裴某及被害人裴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亮,被告人方元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元兵通过银行将自己的信用卡设置成透支2万元还款后不能再继续大额透支,后利用该功能诈骗多家“代还”公司或个人。其中:1、2014年12月11日,在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市医院北边被告人方元兵通过网上广告联系到被害人马某,以代还信用卡付给400元好处费为由诈骗马某人民币27000元。后被告人方元兵怕马某报警给其现金1400元并打了欠条。2、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元兵在邢台市桥东区甜橙国际给被害人武某一张银行卡,武某按方元兵的要求找到代还公司的人往卡里打入人民币20000元,后无法刷出,武某��偿给代还公司20000元钱。3、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方元兵让被害人王某2帮忙拿信用卡到邢台市桥东区天一城1513房间刷卡偿还信用卡,并许诺给王某250元好处费。王某2拿方元兵提供的银行卡和密码到天一城1513房间,代还公司将人民币20000元打入该卡后不能刷出,后联系不上方元兵,王某2赔偿给代还公司20000元。4、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方元兵在邢台市桥东区海大商务中心楼下将一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被害人张某,让其帮忙偿还信用卡。张某将人民币19500元打入该银行卡后无法刷出。张某于2016年7月16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方元兵退赔张某6000元。5、2015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方元兵在邢台市桥西区面粉厂东脊储运有限公司院内,以代还信用卡付给100元好处费为由让被害人王某1帮忙偿还信用卡,王某1将人民币19999元打入方元兵提供的银行卡后无法刷出。6、2015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方元兵在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广场将一张银行卡交给王某3,让其帮忙偿还信用卡。王某3将人民币19000元打入该银行卡后无法刷出。7、2015年3月,被告人方元兵伙同他人(具体信息不详)在武安市以代还信用卡付给好处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裴某人民币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元兵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害人马某、武某、王某2、张某、王某1、王某3、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交物证明,欠条复印件,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0)邢东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元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元兵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元兵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元兵应依法退赔被害人马某、武某、王某2、张某、王某1、王某3、裴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被告人方元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元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责令方元兵退赔被害人马某利铎人民币25600元、武佳宝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2立辉人民币20000元、张某兵兵人民币13500元、王某1俊丽人民币19999元、王某3涛人民币19000元、裴某海军人民币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军骁审 判 员  魏 茜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