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戚××与被告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92-1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现住址不详。被告王××,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