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霞与冯庆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的(2012)榆一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冯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生活费5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