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林桂芬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大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芬,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大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582号原告:林桂芬,女,汉族,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经济联合社,住所地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大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原告林桂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大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芬撤回起诉。原告在本案立案后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的受理费为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1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林嘉和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昭伊 微信公众号“”